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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根據五月二十八日第60/77/M號訓令,旅行暨旅遊社,按每一旅客計,須將港幣二十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兌給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以用作中央外匯儲備。
一方面考慮到需要發展澳門旅遊工業,而另一方面顧及到該措施對本地區外匯儲備之影響輕微,以及履行該法定義務所需之高昂行政成本;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f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廢止五月二十八日第60/77/M號訓令。
第二條——本訓令於公布日之翌月第一日開始生效,並自該日起,本訓令適用於由旅行暨旅遊社負責之有關進入本地區旅客須負之外�葷I給義務。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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