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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一條——核准鑄造面額壹毫、式毫、伍毫、壹圓及伍圓硬幣。
獨附款——鑄造面額總值澳門幣六千一百二十五萬元,分配如下:
面額 | 數量 | 總值 |
壹毫 | 三五,○○○,○○○ | 三,五○○,○○○元 |
貳毫 | 一七,五○○,○○○ | 三,五○○,○○○元 |
伍毫 | 二六,○○○,○○○ | 一三,○○○,○○○元 |
壹圓 | 二五,○○○,○○○ | 二五,○○○,○○○元 |
伍圓 | 五,二五○,○○○* | 二六,二五○,○○○元*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7/88/M號法令
第二條——硬幣將為圓形及有下列特徵:
面額 | 直徑 mm | 混合 | 辨別 | 重量 | 鋸 齒 邊 | |||
金屬 名稱 | 金屬 代號 | 標準 % | 公差 | 公差 克 | 公差 | |||
壹毫 | 19.0 | 黃銅/鎳 | Cu-Zn-Ni | 79-20-1 | ± 1.0% | 3.2 | ± 1.5% | 有 |
貳毫 | 21.0 | 黃銅/鎳 | Cu-Zn-Ni | 79-20-1 | ± 1.0% | 4.6 | ± 1.5% | 有 |
伍毫 | 23.0 | 黃銅/鎳 | Cu-Zn-Ni | 79-20-1 | ±1.0% | 5.7 | ± 1.5% | 有 |
壹圓 | 26.0 | 紅銅/鎳 | Cu-Ni | 75-25 | ± 1.0% | 9.0 | ± 1.5% | 無 |
伍圓 | 29.0 | 紅銅/鎳 | Cu-Ni | 75-25 | ± 1.0% | 10.7 | ± 1.5% | 無 |
附款一——壹毫硬幣正面將為;
——上方鑄有中、葡文「壹毫」;
——中央鑄有中文「福」字;
——下方鑄有中文「澳門」二字。
附款二——貳毫硬幣正面將為:
——上方鑄有中、葡文「貳毫」;
——中央鑄有中文「祿」字;
——下方鑄有中文「澳門」二字。
附款三——伍毫硬幣正面將為:
——上方鑄有葡文「伍毫」及中文「澳門」字樣;
——中央鑄有中文「壽」字;
——下方鑄有中文「伍毫」二字。
附款四——壹圓硬幣正面將為:
——上方鑄有中文「澳門」二字;
——中央鑄有象徵平安的對稱雙鯉及傳統圖案;
——下方鑄有中、葡文「壹圓」字樣。
附款五——伍圓硬幣正面將為:
——上方鑄有中文「澳門」二字;
——中央鑄有象徵吉祥的龍形;
——下方鑄有中、葡文「伍圓」字樣。
附款六——所有硬幣背面中央均鑄有「葡國國徽;上方鑄有葡文「葡萄牙共和國」及「澳門」字樣;下方為鑄造年份。
第三條——澳門發行機構於陸續收到新硬幣時,將同等數值在財政司指定之貸方項下入賬。
第四條——本鑄造一切負擔,將由澳門發行機構以公庫代理人之身份結算,並在財政司指定之借方項下入賬。
第五條——對於按照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九日第三八六○七號、六七年三月七日第四七五七九號、十二月二十二日第635/70號、一月十日第11/72號、十月二十九日第42/77M號及十一月八日第39/80/M號等國令着鑄造之同等面額硬幣的開始停止法定流通日期,將以訓令訂定之。
第六條——為紀念新硬幣的發行,同時核准以PROOF式鑄造如下紀念硬幣:
——二千套銀幣,純度為○.九二五,每套分別每一面額一個共五個。
——六百套金幣,純度為○.九一六,每套分別每一面額一個共五個。
——三百七十五套白金幣,純度為○.九五○,每套分別每一面額一個共五個。
獨附款——PROOF式紀念硬幣,將為圓形,除重量外,圖案及字樣均為第二條及其附款所指者。該等硬幣的重量將分別為:金幣壹毫四.○克:式毫五.五克:伍毫七.四克:壹圓十一.六克:伍圓十六,三克。白金幣壹毫四.五克:貳毫六.二克:伍毫八.四克:壹圓十三.二克:伍圓十八.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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