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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訂定了有關澳門地區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
現時,設立一所適合本地區所需之高等理工教育機構是重要的。
為此,設立澳門理工學院,同時使屬於這類高等教育的課程脫離東亞大學,並使由不同的公共機關負責的其他課程能轉至澳門理工學院,以及在高等理工教育範圍內開設對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有利的課程。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一、設立澳門理工學院。
二、澳門理工學院是一個公權法人。
第二條——澳門理工學院負責在澳門推行高等理工教育。
第三條—— 一、作為公共高等教育機構的澳門理工學院,享有制訂章程、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自主。
二、經聽取澳門基金會意見,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之規定核准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第四條——澳門理工學院在簽署或參與的行為和合約以及在其活動運作中取得收益之任何稅項、費用或手續費概予豁免。
第五條—— 一、私人工作權利的制度適用於澳門理工學院所聘用的人員。
二、本地區公共機關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得以定期委任、徵用或派駐制度在澳門理工學院任職,保留在原職位所擁有的權利,並為發生一切效力,在澳門理工學院擔任職務視為在原職位任職。
三、按照澳門組織章程之規定,屬共和國主權機構或自治機構編制的人員,亦可在澳門理工學院任職。
四、按照第二及第三款之規定,人員申請在學院任職須獲得監管當局的核准。
五、得按照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人員章程。
第六條—— 一、澳門理工學院受總督監管。
二、監管者有權:
a)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章程及其人員章程;
b) 確認任何在組織上的更改,以及課程的設立和撤消;
c) 確認年度活動計劃;
d) 核准年度財政預算案、賬目和報告;
e) �戎O進行認為必需的審查;
f) 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力。
三、按照二月四日第11/9l/M號法令規定,澳門基金會有權執行行使監管權所需的工作。
第七條—— 一、澳門理工學院的收入為:
a) 活動所得收入或學院本身的收益;
b) 由本地區透過澳門基金會給予的撥款;
c) 以受益人身份取得之捐贈、遺贈和遺產。
第八條—— 一、將以下正在東亞大學理工學院運作的高等理工教育課程轉至澳門理工學院:
——電腦;
——酒店管理;
——旅遊;
——社會工作。
二、上款所指課程之學生保留在東亞大學範圍內所有學術及課程性質的權利與義務。
三、教師及行政人員經書面申請並獲得東亞大學及澳門理工學院同意,可轉至新的大學機構。
第九條—— 一、已在本地區任何公共機關運作的課程,澳門總督得以訓令將之納入澳門理工學院。
二、涉及上款所指課程的設施及人員可全部或部份與之一併轉移。
三、上款所指人員之轉移是以不妨礙已取得的權利進行,倘屬於本地區或共和國公共機關的人員,則按照第五條之規定為之。
第十條——為確保現有理工高等教育課程的正常運作,東亞大學和澳門理工學院將透過協議書訂明所有被認為必需確定的事項,尤其是承認東亞大學的教學大綱、暫時使用其設施、設備及服務,直至第八條所指的課程完全轉至澳門理工學院為止。
第十一條——在未公佈章程的過渡期間,澳門理工學院依設立制度運作,並維持東亞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可由監管者以批示修改的所有現行服務和規定。
第十二條——澳門基金會應給予澳門理工學院整體設施及正常運作必需的所有協助。
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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