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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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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6/M號法令

第49/96/M號法令

九月九日

第一條

(許可)

許可鑄造面額為澳門幣拾圓之硬幣,發行限量為二千萬枚。

第二條

(特徵)

上條所指硬幣為圓形,邊緣平滑,厚度為2.7毫米,重約12.0克(公差為2.5%),並應符合下列技術特徵:

  合金 含量 直徑
(毫米)
名稱 組成元素 含量標準% 公差
外部圓環  銅-鋁-鎳 Cu+Al+Ni 92+6+2 ±1.0%  28.0
內部中心  銅-鎳 Cu+Ni 84+16 ±1.0% 19.3

第三條

(圖案)

一、硬幣正面中心之圖案為玫瑰聖母堂,左右兩側以中文標明面額,下部有葡文“10 patacas”(拾圓)之字樣。

二、硬幣背面中心為“Macau”及“澳門”字樣,在上部以一隻按中國象徵學代表“幸福”之蝙蝠為圖案,下部標明鑄造年份。

第四條

(開始流通)

經本法規許可鑄造之硬幣於一九九七年投放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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