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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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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9/M號法令

第49/99/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

以葡語為教學語言之官立教育已在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學年按教學試驗制度被納入中葡教育,並在二龍喉中葡小學及高美士中葡中學開展其活動,而澳門本身之教育制度亦隨著該納入程序之完成而得以完整。

與此同時,澳門葡文學校已投入運作,並開辦基礎教育及中學教育,確保了所有有意在葡國國家教育制度內繼續其學業之人能有所選擇。

因此,授予澳門利宵中學之任務視為已經完成,而該任務之來源可追溯到一八九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之律令。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撤銷澳門利宵中學(以下簡稱利宵中學)。

第二條

(財產)

一、將一直供利宵中學使用之校舍撥歸澳門理工學院。

二、將分配予利宵中學之財產,包括檔案在內,轉移予教育暨青年司(DSEJ),而該司得在遵守相關之行政程序後,將該等財產重新分配予其各從屬機構及組織附屬單位。

三、教育暨青年司尚得建議將不適合從屬機構及組織附屬單位使用之財產報廢,並將之轉歸澳門理工學院或公共學校網絡內之其他私立教育機構。

第三條

(職位之取消)

取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之附表I第II點內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設立之職位。

第四條

(證明書之發出)

以往由利宵中學負責之發出有關情況或活動之證明書之程序,須按照八月二十八日第35/SAAEJ/98號批示之規定進行。

第五條

(修改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

廢止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e項及第二款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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