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50/GM/95號批示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第50/GM/95號批示

第50/GM/95號批示

PDF文本

鑑於在本年度適宜不為臨時逗留證進行年度續期;

又鑑於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

護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為所有效力,由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包括當天)起失效的臨時逗留證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有效。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著公佈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509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