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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恒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美倫行”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 關購買救援快艇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0/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10 |
版數: | 692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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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通訊行」簽訂有關澳門監獄男女監倉區監察系統工程(05-OB/EPM/2003)之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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