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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三款及第三十六條、以及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葉炳權學士擔任社會工作局局長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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