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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基於澳門參與世界貿易組織,故本地區行政當局有需要促成進行一些立法措施,使本地區內部法律體系中與該組織制定之規範性規則不協調之部分,能配合該規範性規則。
正如一內部規定,其保規範維護經濟活動之措施,而這些措施是為打擊由其他國家之出口商利用傾銷價格或補貼價格所造成之競爭,須作出上述所指之配合工作。
因此,有必要終止一系列由共和國制定之法規之效力,該等法規係葡萄牙在一九六二年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後所通過者,目的是消除在由一九九四年關於適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之協議所產生之國際綱要性制度之效力方面出現之混亂 ;而該協議為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組成部分。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又如下:
獨一條:廢止下列法規:
a)公布於一九六六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政府公報》之一九六六年一月五日第46829號法令;
b)公布於一九六六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政府公報》之一九六六年一月五日第46828號命令;
c)公布於一九七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之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78/70號法令。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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