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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辦公室主任譚俊榮博士,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浙江大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中國讀本教材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4/2005 |
刊登日期: | 2005.6.15 |
版數: | 4048-404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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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達圖書中心”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訂購國內、中國臺灣及香港地區出版圖書資料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4/2005 |
刊登日期: | 2005.6.15 |
版數: | 404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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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數據中心資訊設備供應和安裝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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