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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韋思理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取得“高美士中葡中學擴建工程設計及施工”的總協調、諮詢及監督服務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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