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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撤銷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號法令;
又鑑於總督十月三十一日第232/85號批示,為著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二款之效力,在海事署擔任某些指定職位之高級軍官已列入上述法令同條同款之a)及b)項範圍內。
考慮到對該等軍官及其家屬繼續確保其擁有商務機位旅費的權利是合理和適宜的。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服務於海事署之高級軍官及其家屬擁有商務機位旅費的權利,倘按照法律規定,應由澳門地區支付者。
第二條——本法令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三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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