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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衛清潔滅蟲服務”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0/2007 |
刊登日期: | 2007.7.25 |
版數: | 599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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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中葡職業技術學校進行主電力系統重整的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0/2007 |
刊登日期: | 2007.7.25 |
版數: | 600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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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及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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