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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數據中心不間斷電源供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6.3 |
版數: | 7067-706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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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車輛自動通關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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