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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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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55/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數據中心不間斷電源供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9

刊登日期:

2009.6.3

版數:

7067-706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第5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車輛自動通關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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