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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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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8/M號法令

第57/88/M號法令

七月四日

鑑於澳門保安部隊總部及屬下軍事化部隊(水警稽查隊、治安警察廳)及綜合訓練中心的高層團體一向由武裝部隊軍官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這些軍官的努力及獻身,為澳門保安部隊維持本地區秩序、公眾安寧及民防作出極大之貢獻。

由於澳門消防隊近年來在培訓及設備方面之推動,亦有賴於武裝部隊軍官所作出之努力;並且由他們組成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及參謀部,而未來澳門消防隊有需要設立有適當學歷之高層人員,用以擔任這些軍官之工作。

又鑑於葡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澳門問題所簽署之聯合聲明,是今後值得重視的一個歷史及政治標誌,為�江D門保安部隊培養未來本地化高層人員,使能在一九九九年當澳門保安部隊軍官返回葡國後,仍可確保正常運作。

基於澳門保安部隊之獨特性,要求設有一所學校,以確保對本地區未來團體給予高學術水平之培訓。

經聽取諮詢會之意見;

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澳門總督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設立一所由澳門保安司令轄下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簡稱為E.S.F.S.M.。

第二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將設在澳門保安部隊綜合訓練中心。

第三條——通過附屬於本法令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章程,並為本法令之一部份。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二日通過

頒行

總督 文禮治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性質)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E.S.F.S.M.)是一所高等學校,但不妨�鴷貌k令第二條三款之規定。

第二條

(宗旨)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主要宗旨是為水警稽查隊、治安警察廳、澳門消防隊培訓警官及消防技術官。

二、為執行其宗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應:

a. 提供高水平的科技與人道主義之培訓,使未來警隊及消防隊高層團體人員,在擔當職務並使之具尊嚴時,得到不可缺少的知識和文化基礎;

b. 推動警務、海事及消防技術之培訓,使有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更有效率並可作為其專業職程內逐漸增加相應知識的基礎;

c. 擴展適當之道德、公民及職業教育,目的是向學員灌輸高度責任感、榮譽感及品格,尤以在道德、紀律精神、責任的概念及澳門保安部隊社會職責方面為然;

d. 提供體育培訓,目的使學員在擔當未來工作時具備不可缺少的強健體魄,來執行警務及消防職務。

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主要目的是從事教育活動,但亦可提供補充性及經常性之培訓活動。

第三條

(合作)

透過澳門總督在另行頒佈訓令之規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還可為本地區其他政府機關培訓本地高層人員。

第二章

機構

第四條

(機構)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有以下機構:

a. 領導層;

b. 校務委員會;

c. 教學委員會。

二、除上述機構外,還將有教務委員會、一般輔助部門及學生團體。

第一節

領導層

第五條

(組成)

一、學校領導層由一名校長執行職務,並由一名副校長協助。

二、上款所指之職務是由武裝部隊高級軍官擔任。

第六條

(校長之委任)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是由澳門保安司令委任。

二、該校校長兼任澳門保安部隊綜合訓練中心主任一職。

第七職

(校長之職權)

一、校長之職權:

a. 指揮、協調及監管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活動,以執行其目的;

b. 代表學校;

c. 執行及使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組織及運作有關之合法條例及規則;

d. 向學校其他機構提交有關文件及建議,並聽取該等機構的意見。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綜合訓練中心主任之紀律職權,載於八月十一日第84/8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第二十六條所指a及b表第三欄內。

第八條

(副校長之委任)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是經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由澳門保安部隊司令委任。

第九條

(副校長之職權)

一、副校長之職權是協助校長執行其職權,並在其出缺及不在場時代替之。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之紀律職權,載於八月十一日第84/8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第二十六條所指a及b表第四欄內。

第二節

校務委員會

第十條

(組成)

一、校務委員會有以下的當然成員:

a. 校長,主持該委員會;

b. 副校長;

c. 各教育範圍主任;

d. 學生團體指揮官;

e. 高等課程之最高年級學生。

二、委任之成員:

a. 兩名具相當工作才能之人士,其中一名由教育、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委任,另一名由助理檢察總長在本地區之檢察官中揀選委任;

b. 兩名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任教之教授,每年由澳門保安司令委任。

三、澳門保安司令每當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參加該委員會會議,並擔任主持或委出代表。

第十一條

(職能)

校務委員會是作為校長之諮詢機構,負責對以下各方面提出意見:

a. 不同課程之研究計劃;

b. 每年學校活動之計劃;

c. 每年活動報告;

d.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組織及內部規則;

e. 聘請教員之準則;

f. 由澳門保安司令及校長賦予之其他事務。

第十二條

(運作)

一、校務委員會平常會議於學年初及學年完結時召開,而特別會議由澳門保安司令召集舉行。

二、委員會是按照校長之建議,經澳門保安司令批示所通過之章程而運作。

三、委員會會議內容均被記錄,記錄之議案連同有關之意見書,將交予澳門保安司令批示。

第三節

教學委員會

第十三條

(組成)

教學委員會組成如下:

a. 校長,主持該委員會;

b. 副校長;

c. 各教育範圍主任;

d. 課程主任;

e. 學生團體指揮官;

f. 實習主任。

第十四條

(職能)

一、教學委員會之職能為:

a. 提供與學員培訓制度及成績監督有關問題之意見;

b. 研究有關委任教員之建議;

c. 研究及糾正由教師團體及學生團體建議之學員學業成績報告。

二、對學員評核之準則,將由校長建議,並由澳門保安司令透過批示而訂定。

第十五條

(運作)

一、教學委員會必須由校長召集。

二、對會議之內容編製會議員。

三、出席委員會會議之人員與該等人員之教務工作性質相同。

第三章

運作

第一節

一般規則

第十六條

(活動)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活動年度由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

二、學校之教學活動將按照澳門其他官立學校制定之條例,每年於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等假期及暑假期間暫時中止。

三、每年活動之計劃應於九月十五日前核定。

第十七條

(課程)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授以下之高等課程:

a. 為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警官培訓之高等課程;

b. 為消防隊培訓消防技術官之高等課程。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同時教授以下課程:

a. 指揮及領導課程於一九九七/九八年度開辦,為澳門保安部隊培訓保安司、參謀長、屬下部隊廳長 / 隊長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 / 綜合訓練中心主任;

b. 進修課程是為不修讀高等培訓課程之水警稽查隊、治安警察廳及消防隊現有職程內之警司及高級人員/一級主任及副主任而設。

第十八條

(高等教育)

為發生一切效力,上條一款a及b項所指之警官及消防技術官培訓課程在本地區被視作高等課程。

第十九條

(課程期限)

一、警官及消防技術官高等課程為期四年,隨後進行六個月之實習。

二、領導及指揮課程為期一學年。

三、進修課程為期一年半至兩年,視乎其能騰出的時間而定,以便當第一批的那些學員完成警官或消防技術官高等課程時,所有第十七條二款b項所指之人員而沒有進讀高等課程者,均已完成進修課程。

第二十條

(教學計劃)

一、警官及消防技術官高等課程中,被編排於各教育範圍內的科目載於本法令附件一。

二、其餘課程內所教授之科目將由總督頒佈訓令並列出。

第二十一條

(課程採用的語言)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課程以葡語及或華語教授。

第二節

學員

第二十二條

(入學方法)

一、進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就讀警官及消防技術官課程,入學以公開招考方式進讀第一年級,用以填補每年由澳門保安司令以批示方式定出之學位。

二、入學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將列於總督訓令通過之規則內。

第二十三條

(寄宿制度)

警官及消防技術官課程採用強制性之寄宿制度,但倘學員在特別情況且具有合理解釋,校長有權批准晚間外宿。

第二十四條

(制服)

按照總督訓令定出有關制服之政策,在學習期間及在校內,學員必須穿著制服。

第二十五條

(階級)

一、為定出階級制度,學員依次序分以下等級:

a. 就讀一、二、三、四年級者,稱為學員;

b. 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條一款所指,在實習期間之學員稱為准軍官;

c. 警司及一級主任同等或以上階級之學員,維持其原有之職級。

二、學員年資用以下方式排列,但此方式只適用於校內:

a. 職級為警長/區長同等或以上之學員,以其在澳門保安部隊屬下部隊團體內擁有之職級劃分;

b. 以其已完成的課程年數劃分;

c. 以成績劃分。

第二十六條

(進入團體)

一、合格完成實習期之准軍官將進入水警稽查隊或治安警察廳服務,其職級為副警司。

二、完成實習期之准消防技術官將進入消防隊服務,其職級為助理主任。

三、合格完成進修課程之學員將根據總督頒佈之法例所指定之條文而轉入新職程。

第二十七條

(獎勵)

各課程均設有現金、榮譽或其他特別性質之獎項,作為嘉獎那些由校長建議,並符合由澳門保安司令以批示方式核准之規則所載條件的學員。

第二十八條

(學員紀律制度)

學員紀律制度將載於由校長建議,並經澳門保安司令核准之內部規則內。

第三節

教師團體

第二十九條

(委任教師之規則)

一、按照由東亞大學與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雙方簽署之協定,警官及消防技術官課程內之文化及法律範圍,可由東亞大學負責教授。

二、技術、體育及一般訓練範圍,將由澳門保安部隊人員或有適當資格的教師教授。

三、挑選合約教師及由澳門保安部隊人員擔任教師屬澳門保安司令職權。

四、學校校長可邀請有關人士作臨時性講座的主講、主持研討會或參與其他教育活動。

第三十條

(填補制度)

一、教學人員是以委任、團體外合約方式,按工作單位、散位或個別工作合約方式填補。

二、軍人及本地區其他行政當局人員,在不妨礙與他們有關情況之規則下,可兼任或以現行法例所指之其他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師。

第四節

教務委員會及一般輔助科

第三十一條

(教務委員會及一般輔助科)

一、教務委員會及一般輔助科,是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領導。

二、教務委員會有以下職務:

a. 協調校務及與學校有關之工作;

b. 維持及管理一間應付學校所需之圖書館;

c. 提供教師團體及學生必需的輔助教材;

d. 籌備編印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刊。

三、一般輔助科有以下職務:

a. 確保學校的運作得到必須的技術及一般事務輔助;

b. 執行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範圍內應擔任的打字及油印工作;

c. 組織及保持學員個人檔案及紀律最新資料;

d. 對看管及維護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設施、器材及財物進行監督。

第五節

學生團體

第三十二條

(組成)

學生團體包括:

a. 指揮部;

b. 學生連。

第三十三條

(指揮部)

一、學生團體足由一名經校長建議,並經澳門保安司令委任的總警司或警司指揮。

二、在學生人數不超過一連之情況下,學生團體的指揮官亦同時為學生連的指揮官。

三、如人數足以設立多過一連時,將按照委任學生團體指揮官之同樣方式,委任警司為學生連之指揮官。

第三十四條

(職務)

一、為�此F致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目的,學生團體在補充學校活動方面,應推動學生整體培訓的經常性輔助工作,並確保寄宿服務。

二、一般訓練之課程由學生團體負責擔任教授。

第三十五條

(紀律職權)

學生團體的指揮官職權載於八月十一日第84/8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第二十六 所指a及b表之第五欄內。

第六節

人員

第三十六條

(人員團體)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團體,將由總督以訓令訂定。

總督 文禮治

第57/88/M號法令第二十條一款所指之

附表一

培訓範圍:

a.文化範圍 水警稽查隊 治安警察廳 消防隊

(1)經濟 × × ×

(2)統計 × × ×

(3)政治哲學 × × ×

(4)環境地理 × × ×

(5)管理 × × ×

(6)中國文化史 × × ×

(7)葡國文化史 × × ×

(8)資訊 × × ×

(9)英語 × × ×

(10)中國語言及文學 × × ×

(11)葡國語言及文學 × × ×

(12)心理學 × × ×

(13)社會學 × × ×

(14)數學分析 ×

(15)數字計算 ×

(16)繪圖 ×

(17)電子及電學 ×

(18)機械 ×

(19)物理及化學 ×

b. 法律範圍 水警稽查隊 治安警察廳 消防隊

(1)政治科學 × × ×

(2)行政法 × × ×

(3)家庭法 × × ×

(4)稅務法 × ×

(5)國際公法 × ×

(6)海事法 × ×

(7)刑事法 × ×

(8)刑事訴訟法及司法組織 × ×

(9)勞工法 × ×

(10)適用於澳門之憲法 × × ×

(11)民事法一般知識 × × ×

c. 技術範圍 水警稽查隊 治安警察廳 消防隊

(1)行政及會計 × × ×

(2)軍械及射擊 × ×

(3)通訊 × × ×

(4)爆炸品及放射性器械 × × ×

(5)警務操手 × ×

(6)情報 × × ×

(7)警務調查 × ×

(8)航海 ×

(9)警務組織 × ×

(10)保安部隊策略 × × ×

(11)傳播/公共關係技術 × × ×

(12)警務技術 × ×

(13)消防員操手 ×

(14)一般水力學 ×

(15)建築材料 ×

(16)結構及材料擴力知識 ×

(17)建築工程一般知識 ×

(18)毒物、易燃物及燃料 × × ×

(19)救火技術 ×

(20)水文、浮標及航燈知識 ×

(21)航行及船隻結構設計 ×

(22)機械及L.A.名稱 ×

d. 體育範圍 水警稽查隊 治安警察廳 消防隊

(1)自衛術 × × ×

(2)體操及運動 × × ×

e. 一般訓練 水警稽查隊 治安警察廳 消防隊

(1)駕駛車輛 × × ×

(2)軍操 × × ×

(3)澳門保安部隊規則 × × ×

(4)實彈射擊 × ×

(5)地形測量 × ×

(6)其他——(講座、與其他公共機關接觸及與學習有關的活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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