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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號《政府公報》摘錄公佈同年十月十二日之總督批示,將位於澳門東望洋新街之一幅面積182.25平方公尺之地段保留予本地區之澳門市政廳,供澳門電力公司興建一所變電室。
然而,目前該公司在上述地點並無任何基礎建設,亦預計將來在該地點無基建之需要,故無必要維持上述保留。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十九條之規定,撤銷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十日第四十五號《政府公報》摘錄公佈同年十月十二日總督批示為本地區確立一幅地段之保留,該土地位於東望洋新街,面積為182.25平方公尺。
第二條——上條所指之地段載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發出之第293/89號地籍圖內,該圖附於本法規,且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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