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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按照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五月二十日第89/91/M號訓令第一條h項之規定,保安事務政務司命令:
一、核准作為不批示組成部份之附件所戴之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授之水警稽查隊警官培訓課程第三年及第四年之學習計劃之修訂,
二、廢止四月二十七曰第32/SAS/94號批示,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於澳門保安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保安事務政務司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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