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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儲備基金轉移款項,須遵守預定之支付計劃,而款項之轉移應最遲於獲得收入之翌月之最後一日為之。
因此,應將確定為轉移於上指儲備基金之款項,以結餘之方式作有關之轉移。此種情況,在一九九四年因作出其他支付而顯得嚴重,而該等支付係用作調整以往各年決算數值。
因此,有必要在執行中之預算年度領域內採取此作法。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在一九九四年度地區總預算收入表之下列項目撥入下指款項:13-01-00-00 以往經濟年度之結餘331,467,900.00
根據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之第一條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開立數額為331,467,900.00之特別貸項,以追加並撥入一九九四年度地區總預算開支表之下列項目:
04-01-05-00-27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金 331,467,900.00
為抵銷根據上條規定開立之貸項,應運用第一條所指之資源。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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