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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已聘用之外地勞工數量,尤其是提供家庭勞務之外地勞工,故有必要暫停對新申請給予許可。
又鑑於就提供家庭勞務之外地勞工之續約申請及轉換申請給予許可,並不導致外地勞工現有總數之增加;
基於此,經濟暨財政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所賦予之權能,及根據經七月二十九日第132/91/M號訓令第一條修改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c項之規定,下令:
一、 不定期限暫停接受聘用提供家庭勞務之外地勞工之申請。
二、 上款所指之暫停接受申請並不影響僅屬續約之申請,而對於轉換外地勞工或有關僱主實體之申請繼續適用六月十二日第50/SAEF/95號批示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制度。
三、 本批示自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日起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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