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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近日公布了賦予本地區公共行政編制以外的工作人員納入共和國公共行政編制的權利的法規,以及因納編程序而按九月三十日第93/GM/93號批示以項目組性質成立的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的有關工作仍在進行,因而有需要廷長其運作的預定期限。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並連同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廷續至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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