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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振東;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張佩儀;
委員:司長秘書李少容。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9/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7.30 |
版數: | 3764-376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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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6/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張佩儀;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李少容。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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