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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水警稽查隊在任用根據二月八日第14/86/M號法令所通過之規章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所設定之機械維修警員特別職程職位時,遇到不能克服之困難;
鑑於有必要立即對該等水警稽查隊專業人員之缺乏作出回應,但並不妨礙日後對該職程之人員制度作總體修正。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二月八日第14/86/M號法令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規定在巡邏艇上之一等機械維修警員及機械維修警員之職務,亦可由水警稽查隊一般編制職程內之人員擔任,但須經水警稽查隊隊長建議並由總督以批示委任。
第二條——根據上條而獲委任之人員應就讀航海學校規章內所指之輪機進修課程(CACM),並按委任批示所訂期限擔任專業人員之職務。
第三條——在巡邏艇上擔任機械維修員之職務,得根據法律規定收取專業津貼及船上工作津貼。
第四條——本規章由公佈之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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