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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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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5/M號法令

第60/95/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七日

鑑於澳門司法官報酬新通則之適用,必須對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法規作出相關之調整。

藉此亦擴大司法警察司副司長職位之聘任範圍,以易於固定有質素之本地人員。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61/90/M號法令之修改)

九月二十四日第61/90/M號法令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三十條

(副司長)

副司長之職位按一般法之規定任用,

但:

a)一名須為刑事偵察職程內職級不低於一等督察之人員;
b)另一名須為具適合於執行相應職務之專業資格、能力及經驗之法學士。

第五十一條

(選擇性制度)

獲委任在司法警察司執行職務之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得於任何時候按適用法例之規定選擇所屬職程之報酬制度。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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