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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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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60/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民航局局長博樂克上校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政府船塢簽訂“蓮花號”消防船保養合同。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1/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0

刊登日期:

2000.8.23

版數:

493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 第61/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發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望德聖母南海灣馬路(VU3.2)建造」工程之執行合同。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2/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00

    刊登日期:

    2000.8.23

    版數:

    493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 第62/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路環發電廠與蓮花迴旋處間馬路(VR1/VT2)建造」工程之執行合同。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韋子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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