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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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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2/M號法令

第61/92/M號法令

八月三十一日

鑑於綁架、剝奪他人自由及使用爆炸品之暴力而有高度組織之犯罪現象普遍上升,故使設立由行動專業之軍事化人員組成之行動組及行動隊成為必要及當務之急。

此外,在該等單位組成上——需要其成員有長期之積極性、艱苦持久之準備及嚴格之紀律,以面對在訓練及行動中日益增加之危險——必須要優先採取自願制度,否則會毫無成效。

因此有必要設立一些合理及必要鼓勵,一方面是為促進有關人員自願投身並長期擔任該高度專業性職務,另一方面是旨在補償該項工作制度之艱苦、體力與精力之消耗、隨時投入工作、訓練之艱巨及該涉及嚴重暴力之行動專業所包括之高度危險。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第9/92/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于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津貼之設立)

一、對下列行動專業設立津貼:

a)特別行動;

b)爆炸品之拆除。

二、該等津貼不可兼得。

第二條

(津貼金額與支付)

一、每項津貼數額相應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之公共行政薪俸點100之80%。

二、該等津貼每月支付。

第三條

(附加報酬之性質)

該等津貼不包括在假期及聖誕津貼內,亦不計算在退休金內。

第四條

(發給)

一、被認可取得第一條所指之任何行動專業且屬於特別行動組(GOE)或爆炸品拆除隊(EIEE)之軍事化人員,在其職務實施後,有權獲取該等津貼。

二、行動專業之取得係由總督以內部批示,透過確認完成特定專業培訓課程並獲及格之軍事化人員人名名單予以認可。

三、特別行動組及爆炸品拆除隊之職務實施屬總督權限。

第五條

(保險)

澳門保安部隊之有權限部門必須為下列受益人實行工作意外保險,金額為澳門幣500,000.00元,並得透過總督批示予以調整:

a)有權享有該等津貼而又保持該項權利之軍事化人員;

b)被錄取就讀該等行動專業培訓課程而處在培訓期間之軍事化人員。

第六條

(聘任)

一、特別行動組及爆炸品拆除隊人員,優先由治安警察廳軍事化人員中以自願及甄用方式聘任。

二、在有適當依據之情況下,為特別行動組必要之完備組成,總督得許可不受時間限制徵用水警稽查隊之軍事化人員。

三、被錄取就讀行動專業課程後,必須擔任有關職務不少於四年。

第七條

(執行之規定)

一、規範下列事項之規定,由總督批示核准:

a)行動專業培訓課程之計劃;

b)涉及特別行動組與爆炸品拆除隊之人員甄選、運作及行動之組織與程序;

c)保持行動專業之技術考核及評估體能之測驗;

d)因紀律原因而喪失行動專業之條件。

第八條

(負擔)

執行本法規所導致之負擔,由本地區之總預算開支表28章所載之撥款帳目中提供。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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