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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的第661(1990)號決議和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的第1483(2003)號決議,兩個決議均與伊拉克和科威特間的局勢有關,並分別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第29期和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第27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又鑒於根據第1483(2003)號決議第19段的規定,由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分別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和十一月二十一日制定了第1483(2003)號決議第23段所指的個人名單(SC/7806 IK/368號文件)和實體名單(SC/7933 IK/406號文件);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關於上指主管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制定的個人名單的SC/7806 IK/368號文件之有用部分,其英文原文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
——關於上指主管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制定的實體名單的SC/7933 IK/406號文件,其英文原文及相應的中、葡文譯本。
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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