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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康偉學士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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