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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十月六日第63/87/M號法令賦予行政暨公職司對澳門地區市政機構的輔助執行行政監管方面的職權,現時情況適宜將此等職權重新劃分,將之從該司中撥出。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頒佈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一、撤回十月六日第63/87/M號法令第二條b項及第六條a及b項所指的職能及職權。
二、上款所指職能及職權的行使,由市政執行委員會的監管當局訂定。
第二條——本法令由公佈日起生效。
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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