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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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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6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內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39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議事亭前地16號及仁慈堂右巷2號都市性房地產的土地的批給所需之要素。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06.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

鑒於:

一、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或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總址設於澳門仁慈堂右巷2號,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484號,為行政公益法人,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申請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39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議事亭前地16號及仁慈堂右巷2號都市性房地產的土地的批給合同所需之要素。

二、提出該申請是因為根據載於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三分庭的第112/95號通常訴訟筆錄中所作的判決,宣告有關人士為上指房地產的利用權所有人,該判決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轉為確定判決。為著有關效力,已將有關的法院證明附上。

三、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3797/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

四、在遞交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有關的合同擬本,其規定及條件已獲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一日的聲明書接納。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三年三月六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完善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António José de Freitas,已婚,葡國籍,居於澳門氹仔島七潭公路1441-A號慧苑五字樓“A”,以主席身份代表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作出有關行為的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Luís Reigadas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396(叁佰玖拾陸)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議事亭前地16號及仁慈堂右巷2號都市性房地產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3797/19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其利用權已由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三分庭在第112/95號通常訴訟筆錄中作出,並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轉為確定的判決確認屬乙方所有。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原有的一幢兩層高作寫字樓用途的樓宇。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為$108,150.00(澳門幣拾萬零捌仟壹佰伍拾元整)。

2.每年繳付的地租為$270.00(澳門幣貳佰柒拾元整)。

3.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一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4.欠繳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土地的收回

1.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該土地。

2.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2)土地連同其上的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 方訂定的賠償。

第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5/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3

刊登日期:

2003.8.6

版數:

3846-3849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65/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內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42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仁慈堂右巷,其上建有3至13號都市性房地產的土地的批給所需之要素。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07.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

    鑒於:

    一、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或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總址設於澳門仁慈堂右巷2號,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484號,為行政公益法人,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申請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42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仁慈堂右巷,其上建有3至13號都市性房地產的土地的批給合同所需之要素。

    二、提出該申請是因為根據載於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三分庭的第112/95號通常訴訟筆錄中所作的判決,宣告有關人士為上指房地產的利用權所有人,該判決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轉為確定判決。為著有關效力,已將有關的法院證明附上。

    三、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4529/1993號地籍圖中定界。

    四、在遞交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有關的合同擬本,其規定及條件已獲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一日的聲明書接納。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三年三月六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完善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António José de Freitas,已婚,葡國籍,居於澳門氹仔島七潭公路1441-A號慧苑5字樓“A”,以主席身份代表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作出有關行為的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Luís Reigadas核實。

    第一條款 ——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426(肆佰貳拾陸)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仁慈堂右巷,其上建有3至13號都市性房地產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4529/1993號地籍圖中定界,其利用權已由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三分庭在第112/95號通常訴訟筆錄中作出,並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轉為確定的判決確認屬乙方所有。

    第二條款 ——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原有兩幢均為叁層高,作商業及住宅用途的樓宇。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為$84,504.00(澳門幣捌萬肆仟伍佰零肆元整)。

    2.每年繳付的地租為$211.00(澳門幣貳佰壹拾壹元整)。

    3.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一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4.欠繳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 ——土地的收回

    1.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該土地。

    2.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2)土地連同其上的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6/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3

    刊登日期:

    2003.8.6

    版數:

    3850-385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66/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內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80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仁慈堂右巷4至10號及羅結地巷5至9號都市性房地產的土地的批給所需之要素。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408.1號案卷及 土地委員會第4/200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

    鑒於:

    一、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或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總址設於澳門仁慈堂右巷2號,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484號,為行政公益法人,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申請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80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仁慈堂右巷4至10號及羅結地巷5至9號(實地門牌仁慈堂右巷6至10號及羅結地巷5至9B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所需之要素。

    二、提出該申請是因為根據載於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三分庭的第112/95號通常訴訟筆錄中所作的判決,宣告有關人士為上指房地產的利用權所有人,該判決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轉為確定判決。為著有關效力,已將有關的法院證明附上。

    三、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4528/1993號地籍圖中定界。

    四、在遞交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有關的合同擬本,其規定及條件已獲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一日的聲明書接納。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三年三月六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完善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António José de Freitas,已婚,葡國籍,居於澳門氹仔島七潭公路1441-A號慧苑五字樓“A”,以主席身份代表Irmandade da Santa Casa da Misericórdia de Macau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八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作出有關行為的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Luís Reigadas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805(捌佰零伍)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仁慈堂右巷4至10號及羅結地巷5至9號(實地門牌仁慈堂右巷6至10號及羅結地巷5至9B號)都市性房地產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4528/1993號地籍圖中定界,其利用權已由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三分庭在第112/95號通常訴訟筆錄中作出,並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轉為確定的判決確認屬乙方所有。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保留仁慈堂右巷4至10號(實地門牌6至10號)土地上原有四層高,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2.保留羅結地巷5至9號(實地門牌5至9B號)土地上原有五層高,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為$ 241,556.00(澳門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整)。

    2.每年繳付的地租為$ 604.00(澳門幣陸佰零肆元整)。

    3.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一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4.欠繳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土地的收回

    1.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該土地。

    2.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2)土地連同其上的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 方訂定的賠償。

    第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7/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3

    刊登日期:

    2003.8.6

    版數:

    385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郵政局 -
  • 第67/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 「劉錦安建築商」訂立有關公鑰基建核證機關之註冊署工程之合同。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鎮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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