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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核准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
土地工務運輸司(葡文縮寫為DSSOPT)及其他促進公共工程之實體,負責監察對《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之遵守。
《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不適用於本法規開始生效時正在進行之工程及與土地工務運輸司正在處理之發出准照程序有關之工程。
因不遵守《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而適用之處罰制度為專有法規之標的。
廢止一切與《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相抵觸之法例。
本法規公布六十日後開始生效。
本標準規定了混凝土中所使用普通鋼筋作焊接時之化學、力學及幾何要求。本標準適用於A235號光面圓鋼筋、A335、A400及A500號帶肋鋼筋。
帶肋鋼筋應在其表面繫上生產來源標籤,並且其間距不應大於1.5m。
以下定義將會在本標準中引用:
一、鋼筋
鋼鐵成品,其橫截面近似圓形、光面或帶肋,按預定長度分段。
二、有效面積
鋼筋橫截面面積,按其大於0.5m長度之鋼筋重量,並以其基本值為每米0.00785kg/mm2計算所得。
三、公稱直徑ø
與鋼筋之有效橫截面面積相等之圓直徑。
四、按原始截面積計算之應力
試樣在測試過程中之力除以試樣之原始截面面積。
五、屈服應力
試樣在測試過程中之力不增加(保持恒定)仍能繼續伸長時之應力。
六、規定非比例伸長應力(0.2%)
試樣計量長度之非比例伸長達到原始計量長度之0.2%時之應力。
七、批
某一數量相同生產來源經測試之相同直徑及級號之盤卷鋼筋或鋼筋束。
八、縱向肋
沿鋼筋長度之連續肋。
九、橫肋
沿鋼筋長度均勻分佈、或傾斜、或垂直於鋼筋軸線之凸出肋。
十、抗拉強度
鋼筋應力到達屈服應力或到達0.2%之規定非比例伸長應力時定義為抗拉強度。
EN10002-1 - Materiais metálicos - Ensaio de tracção - Parte 1: Método de ensaio à temperatura ambiente;
BS4449:1988 - Carbon Steel bars for the Reinforcement of Concrete.
一、推薦直徑
本標準推薦之各級號鋼筋之公稱直徑均列於表一。屬較小直徑,推薦其公稱直徑為6mm,屬最大直徑,推薦其公稱直徑為50mm。
級號 |
公稱直徑ø(mm) |
A235 | 8,10,12 |
A335, A400, A500 | 8,10,12,16,20,25,32,40 |
二、橫截面積及重量
鋼筋之公稱橫截面及鋼筋每米長度之重量均列於表二中,其允許偏差值將列於表三中。
公稱直徑 ø (mm) |
有效面積 (mm2) |
毎米長度重量 (kg) |
|
|
|
*為推薦直徑
公稱直徑ø(mm) | 重量之允許偏差(%) |
6至12 | ±7 |
14至20 | ±5 |
22至50 | ±4 |
三、定尺、倍尺長度鋼筋
每根鋼筋之切割長度應按買方要求,其長度允許偏差不應超出±25mm。買方一般要求之切割長度為12m。
如買方要求者為最小切割長度,其允許偏差為0mm至+50 mm。
如買方要求者為最大切割長度,其允許偏差為-50mm至0 mm。
四、肋之幾何形狀要求
鋼筋之橫筋縱向均勻地分佈在鋼筋面上,其間距不大於0.8ø,在鋼筋軸線垂直平面上,每單位長度之帶肋鋼筋之投影面積與扣除肋紋之平均鋼筋截面積相比不應小於0.15ømm2/mm,其中ø為鋼筋之公稱直徑,單位為mm。包括縱向肋在內之肋紋總寬度不能大於扣除肋紋後之鋼筋圓周之20%。
一、力學性能
a)拉伸性能
鋼筋拉伸性能測試之取樣、準備及測試方法按EN10002-1進行,其結果應符合表四之規定。測試結果應能滿足物料性能保証率,其值為5%。
級號 | 屈服應力或規定非比例伸長應力(0.2%)(MPa) | 極限應力下之伸長率(5ø)(%) |
A235 | 235 | 22 |
A335 | 335 | 16 |
A400 | 400 | 14 |
A500 | 500 | 10 |
極限應力應大於其真實之屈服應力或到達0.2%之規定非比例伸長應力之10%。
b)正向彎曲試驗
鋼筋正向彎曲試驗之取樣、準備及測試方法均按BS4449:1988進行。鋼筋不應有對其力學性能產生壞影響之虧損。
彎曲試驗所採用之彎曲接頭之數值詳見表五。
c)反向彎曲試驗
鋼筋反向彎曲試驗之取樣、準備及測試方法均按BS4449:1988進行。鋼筋不應有對其力學性能產生壞影響之虧損或不規則之變形。
反向彎曲試驗所採用之彎曲接頭之數值詳見表五。
級號 | 正向彎曲 | 反向彎曲 |
A235 | 2ø | - |
A335 | 3ø | 4ø |
A400 | 3ø | 5ø |
A500 | 5ø | 6ø |
二、握裹性能
帶肋鋼筋為高握裹力鋼筋,光面圓鋼筋為普通握裹力鋼筋。
三、疲勞性能
倘若需要測試鋼筋之疲勞能度時,測試方法應根據BS4449:1988附件D進行,並應驗証其荷載週期為5x106。
可焊性要求應符合本標準所規定之各級鋼筋之化學成分要求。
一、熔煉分析
表六中為鋼筋之級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之規定。鋼中鉻Cr、鎳Ni、銅Cu之殘餘含量均各不應大於0.30%,其總量不應大於0.60%。如化學成分中鋁之含量不小於0.020%或有足夠之氮黏結物存在,氮之最大值則不作考慮。
元素 | A235號
最大% |
A335號
最大% |
A400號
最大% |
*A500號
最大% |
C | 0.25 | 0.25 | 0.25 | 0.25 |
S | 0.060 | 0.050 | 0.050 | 0.050 |
P | 0.060 | 0.050 | 0.050 | 0.050 |
Mn | 0.65 | 1.60 | 1.60 | --- |
Si | 0.30 | 0.80 | 1.00 | --- |
V | --- | --- | 0.12 | --- |
N | 0.012 | 0.012 | 0.012 | 0.012 |
*因原產地不同,該級別鋼筋可能會有不同之化學成份要求。在該情況下,如該類鋼筋能符合本標準中第四條及第五條各要求時,可考慮使用該類鋼筋,但其可焊性應以測試証明。
二、成品分析及允許偏差
因在冶煉及凝固過程中出現不均勻性,成品分析之結果跟熔煉分析之結果會有所差異。成品分析跟熔煉分析之規定值之最大偏高值均列於表七中。
元素 | 高於表六規定之最大值之偏差值(%) |
C | 0.02 |
S | 0.005 |
P | 0.005 |
N | 0.001 |
生產控制按BS4449:1988附件C進行。
每批鋼筋應經驗收控制。
一、驗收控制之取樣
每批鋼筋應抽取不同直徑之試樣作驗收測試,其取樣數量則取決於整批鋼筋之重量,如下所示:
每批鋼筋之重量小於十噸................ | 取樣三(支) |
每批鋼筋之重量十至三十噸............ | 取樣六(支) |
每批鋼筋之重量大於三十噸............ | 取樣九(支) |
二、驗收控制之測試
試樣應符合第四條所規定之幾何要求及按EN10002-1測試其抗拉強度。在被要求情況下,應再次取樣進行彎曲,反向彎曲,疲勞性能,及化學成分等測試。
三、合格標準
當有試樣不符合本標準中之幾何要求及不符合表四規定之力學性能要求時,該批鋼筋視為不符合本標準。當有試樣不符合上述兩項要求之一,在同批鋼筋中抽取相同數量之試樣進行測試。如有一根或以上再次取樣之試樣不符合上述兩項要求或其中之一,該批鋼筋視為不符合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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