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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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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65/200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恒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槍店”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供應“救援用快艇”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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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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