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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有需要修訂工務運輸司在最高交通委員會兩名代表的任命以配合於三月十三日第17/89/M號法令通過該司的新組織法所產生的有關附屬組織單位主管的新任命。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在最高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名單,於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六八五一號訓令通過,並經九月二十四日第40/83/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之路政章程第一條b項所訂定的最高交通委員會委員名單內,工務運輸司兩名職員委員之任命,分別改為該司之城市化辦公室主任及運輸廳主任。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
着頒佈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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