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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孫家雄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勞工暨就業局提供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66/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3 |
刊登日期: | 2003.9.10 |
版數: | 450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6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3 |
刊登日期: | 2003.9.10 |
版數: | 4505-450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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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財政局局長Carlos Fernando de Abreu Ávila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金融管理局”及“Royal Mint”公司簽訂 鑄造及供應面值為澳門幣壹圓及伍圓流通硬幣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6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3 |
刊登日期: | 2003.9.10 |
版數: | 450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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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經濟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5/2003號行政法規之生效;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經濟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1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經濟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代局長蘇添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陳詠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伍珍華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Venâncio António Velez da Rosa Xavier,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周美玲代任。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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