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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規定,保險公司之常年會計項目應成為核數師公司對外稽核的對象。
鑑於透過立法而產生的本地區法律體制,規定核數師公司於財政司註冊,並有多間此類型公司在該處註冊,因而需要對合資格的核數師的任用加以保障,並藉此有助於實質上加強對保險活動之監察。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為執行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一款之規定,只有已於財政司註冊之核數師公司被視為可選擇的。
第二條——本法令適用於各保險公司一九九零及續後經濟年度之常年賬目。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一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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