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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與金融情報辦公室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權限授予該辦公室主任伍文湘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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