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68/82/M號法令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第68/82/M號法令

第68/82/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八日

獨一條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四十六條及五十條條文改為如下:

第四十六條

(文件)

一、 。
二、簽發任何類別澳門來源證明文件,只以正本一份及副本五份為之。
三、 。

第五十條

(程序)

一、 。
二、 。
三、來源證明文件一經簽妥,經濟廳將該文件之正本及第一副本,連同經核簽之有關活動商業發票,正本送交所參予之銀行機構;第二副本交與關係人;第三副本送交澳門發行機構,其餘副本存查。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68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