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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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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69/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安棟樑工程師以非全職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0/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02

刊登日期:

2002.1.2

版數:

1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並改名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 第70/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Mário Ferreira Sin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技術助理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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