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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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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93/M號法令

第69/93/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日

透過登記系統資訊化之程序,欲使在澳門須登記之行為更具安全性及快捷性。

為達至該等目標,以及為保護及尊重私生活與家庭生活,應解除於死亡記載及胎兒登記上載明死因之強制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民事登記法典》之修改)

三月十六日第14/87/M號法令所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之內容經修改如下:

第一百六十條

(記載之內容)

一、
a)
b)
c)
d) 死者將下葬之墳場。
二、
三、
四、

第一百六十二條

(胎兒之登記)

一、
二、
a)
b)
c)
d)
e)將下葬之墳場。
三、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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