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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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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70/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有需要延續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之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何思謙學士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三年九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黃翰寧學士的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三、馬濟時學士代表財政局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非全職委員的委任,由二零零三年九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03

刊登日期:

2003.10.3

版數:

5053-505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給予統計暨普查局一常設基金。
  • 相關類別 :
  • 統計暨普查局 -
  • 第7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統計暨普查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1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代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Beatriz Isabel do Rosário,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梁鴻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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