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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結合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權限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
(一)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和五月十六日第49/GM/88號批示所載的權限;
(二) 第4/2003號法律第八條第五款所載有關對外地勞工家團成員的逗留申請發出意見書的權限;
(三)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所載的權限。
二、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勞工事務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具領導與主管職務的人員或其代任人。
三、對行使現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第5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及第6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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