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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外交部與澳門政府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簽訂了合作協議書,以便葡萄牙駐太平洋及印度洋地區之國家的大使館設立文化部門;
為遵守該協議書有需要建立財政資源;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在一九八九年本地區總預算(OGT八九)支出部門內增設一項目如下:
第二條——按照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設一特別款項壹佰陸拾萬元作為上條所設項目之用。
第三條——在本經濟年度收入預算冊編號13-01-00-00「歷年帳目滾存」收入預算內增加壹佰陸拾萬元。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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