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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為遵守八月十二日第13/96/M號法律之規定,尤其該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修改司法事務司人員編制,在工人及助理人貝組別內設立第二職層-工人,並配備三個職位。
同時,基於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之規定,已取消獲承認擁有該法規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c項所指權利之工人及助理員之出缺職位,現修改該等人員之職位配備,從而重新訂定所需之出缺職位數目,使之與現職公務員數目相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意見後;
總督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3/96/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七款之規定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根據本訓令附表,在司法事務司人員編制之工人及助理員人員組別內設立第二職層,並配備三個職位,以及修改該組別內熟練助理員及助理員職程之職位配備。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人員組別 | 職層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 |
工人及助理員 | 3 | 熟練助理員 | 9 a) |
2 | 工人 | 3 a) | |
1 | 助理員 | 14 a) |
a) 職位於出席時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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