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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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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7/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由於工作上之急切需要,現任命安棟樑工程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局長一職,為期一年,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0

刊登日期:

2000.3.29

版數:

1192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檢察官委員會 -
  • 第3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作出本批示。

    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崔樂其、黃如楷為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0

    刊登日期:

    2000.3.29

    版數:

    1192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法官委員會 -
  • 第3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作出本批示。

    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許輝年、區若堅為法官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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