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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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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71/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7/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協調員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取得有關編製“澳門運動場擴建及改善計劃”之圖則以及在該承攬工程進行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1

刊登日期:

2001.12.26

版數:

720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7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7/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協調員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與“盛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取得有關編製“何東中葡小學地段之綜合體育館”之圖則以及在該綜合體育館承攬工程進行期間提供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3/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1

    刊登日期:

    2001.12.26

    版數:

    720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73/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7/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協調員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取得有關編製“路氹填海區之大型多功能館”之圖則及該工程進行期間的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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