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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兵咸永道(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2008年持續研究工作”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7.16 |
版數: | 6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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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租賃設施合同。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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