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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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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GM/98號批示

第73/GM/98號批示

鑒於需要修改根據十月三十日第90/GM/96號批示訂定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辦事處人員架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公布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政府公報》之十月三十日第90/GM/96號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修改如下:

一、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辦事處是由下列人員負責其運作:

常駐代表:里斯本澳門聯絡處協調員Maria Alexandra da Costa Gomes工程師;

助理代表:布魯塞爾澳門聯絡處主任Maria Teresa do Amaral da Silva Sanches學士;

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辦事處還包括:

布魯塞爾澳門聯絡處Filipe Alcobia de Moraes Sarmento學士;

經濟司編制人員呂美瑩學士。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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