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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唐偉良學士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體育發展基金的代表。
二、執行該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9 |
版數: | 10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梁潔芝學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9 |
版數: | 10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盧治平學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9 |
版數: | 10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鍾怡碩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行政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9 |
版數: | 11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吳海恩學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執行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顧問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上述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伍仟元整。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9 |
版數: | 110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衛生局代表:李展潤、官世海和陳綺華。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康偉和王慧嫻。
(三)社團及醫療機構代表:
(1)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一名;
(2)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一名;
(3)澳門全科醫生學會代表一名;
(4)澳門公立醫院醫生協會代表一名;
(5)澳門口腔醫學會代表一名;
(6)澳門牙科醫學會代表一名;
(7)澳門中醫藥學會(AIPPMCM)代表一名;
(8)澳門中醫學會代表一名;
(9)澳門中葡護士會代表一名;
(10)澳門藥劑師學會代表一名;
(11)澳門護士學會代表一名;
(12)澳門護理人員協進會代表一名;
(13)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14)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15)鏡湖醫院代表一名;
(16)澳門明愛代表一名;
(17)澳門紅十字會代表一名;
(18)澳門同善堂代表一名。
(四)社會人士:
(1)譚錫勳;
(2)龔樹根。
二、上款所指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6/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9 |
版數: | 111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何思謙學士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執行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顧問職務,代表消費者委員會提供意見,任期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2002 |
刊登日期: | 2002.1.9 |
版數: | 111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蕭琼小姐為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秘書,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
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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