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合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742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