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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 - 正選委員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及候補委員 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 - 正選委員覃培基及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以及候補委員分別為麥健強及李子強。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 - 正選委員崔世昌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 - 正選委員Daniel Peres Pedro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 - 正選秘書Paula Cristina Conceição Lei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及候補秘書Maria Helena dos Remédios Vicente Lei。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6/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 |
版數: | 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和附件八(二)項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作為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代表,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孫家雄工程師擔任協調員職務的委任,由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7/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 |
版數: | 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羅慶堯工程師本人之要求,其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理事會理事和副理事長之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8/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 |
版數: | 8 |
葡文版本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且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8/2001號法律及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二、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複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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