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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在賈羅布大馬路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一帶定出新準線,有需要將位於上述兩條街道交界處之一幅面積254m2之土地,與位於賈羅布大馬路並與該土地連接之另一幅面積33m2之地段併合。
鑑於該地段屬公產,故有必要解除其公產性質,並隨即以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依法批出。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為33(三十三)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發出之第693/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C”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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